试论刑法规范的本体
作者:
石筠
关键词:
刑法规范
法定犯
自然犯
摘要:
若将违法定义为是对刑法规范或成文法规范的违反,对自然犯而言,不免有循环论证的嫌疑。因为我们并不能通过其它成文规范的补强来实现行为模式的定型化。实质上,即便是法定犯,成文化只是规范在表层上的体现,未能触及法定犯义务的深层次本质。刑法规范与刑法条文具有密切联系。刑法条文表达刑法规范,是刑法规范的载体,因此刑法规范是刑法条文的内容与实质。但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。由于规范的内容是禁止规定,故刑法总则中存在一般性规定与原则性规定,并不属于刑法规范;刑法条文是直观的,而刑法规范则不是直观的。因此可以认为,违法性实质上是对作为法秩序基础的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,而刑法规范的本体则为"最低伦理"规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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